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84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林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