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蘇家興 上列原告蘇家興與被告黃將軍(原名 黃光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謝佩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