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116號債權人世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樓債務人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寬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經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其代表人為乙○○,非許玉咪)。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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