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相對人 周榮中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存字第6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六十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所示之提存物,准予變換為同額現金或等值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64號擔保提存事件為相對人提供擔保,現以如附表所示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茲因前開存單已經屆期,爰聲請准予變換為現金或等值之兆豐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本院核閱相關資料屬實,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鄧文琦附表金融機構票面金額(新臺幣)發行日期到期日期存單號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0萬元110.01.14111.01.14C0505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0萬元110.01.14111.01.14C0505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0萬元110.01.14111.01.14C0505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500萬元110.01.14111.01.14D04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