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世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44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被告曾世雄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住處飼養柴犬,為動物保護法所稱之飼主,本應注意須以適當方式栓綁其所飼養之犬隻,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其竟疏未注意將其所飼養之犬隻栓綁在安全處所及施以防咬嘴套之防護措施,適有 廖雨庭 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上午7時許,行經上址前,突受該犬隻咬其左小腿,致其受有左小腿狗咬傷之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附表二:
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本院111年3月7日訊問筆錄2刑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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