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89年12月間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
二、經查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現今前仍受通緝,尚未撤銷,有卷附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通緝字號:臺中地檢96年中檢輝執乙緝字2398號,通緝日期:96年5月15日),是以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不得減刑。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減刑,容有誤會,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