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83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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