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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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謝石談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97年1月31日│3,700元│AA-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孔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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