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71號聲請人金王 唐妹 即勝龍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宇芃 室內裝修設計有│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96年7月20日│6,000元│0000000│││限公司 李芃華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