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3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丁○○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99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丁○○負擔84%,於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李承翰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合計34,858元㈠相對人丁○○應負擔訴訟費用84%,即新台幣29,281元。
㈡相對人丁○○、乙○○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16%,即新台幣
5,5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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