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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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746號
原告 李思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千奇國際珠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