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24號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告 王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