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558號原告 潘儀勵 被告 廖擎天
周虹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及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