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號

原告 李佩芬

被告 郭覲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宣判,因防疫考量,為免當事人再次出庭之勞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1年6月17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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