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號
原告 李佩芬
被告 郭覲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宣判,因防疫考量,為免當事人再次出庭之勞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1年6月17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千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號
原告 李佩芬
被告 郭覲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宣判,因防疫考量,為免當事人再次出庭之勞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1年6月17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