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19號

原告國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正衛

訴訟代理人 劉修成

被告 胡錫賢

訴訟代理人 胡玲玲

楊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宣判,因防疫考量,為免當事人再次出庭之勞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1年6月17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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