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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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560號聲請人 黃蔡芬芳 相對人 周文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
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2年9月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並經82年6月11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50萬元及其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560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新北市│汐止區│北港│北港口│201│旱│1,106.00│1/60│周文柄│├──┼───┼───┼───┼───┼───┼──┼────┼────┼────┤│2│新北市│汐止區│北港│北港口│276│林│4,465.00│1/15│周文柄│├──┼───┼───┼───┼───┼───┼──┼────┼────┼────┤│3│新北市│汐止區│北港│北港口│277│建│227.00│1/15│周文柄│├──┼───┼───┼───┼───┼───┼──┼────┼────┼────┤│4│新北市│汐止區│北港│北港口│277-1│旱│1,906.00│1/15│周文柄│└──┴───┴───┴───┴───┴───┴──┴────┴────┴────┘┌────────────────────────────────────────┐│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560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建築材料及房│(平方公尺)││││││││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40│新北市汐│新北市汐│土造(1層)│第1層││1/12│周文柄││││止區北港│止區拱北││43.97│││││││段北港口│路25號│││││││││小段201││││││││││地號│││││││├──┼──┴────┴────┴──────┴───┴───┴────┴────┤│備註│原建號:北港段71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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