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特別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陳蓮池 被告乙○○右列被告乙○○、丙○○、 黃榮團 、 黃吳佩珍 、丁○○、 蘇清香 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吳坤芳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