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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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熒予張貴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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