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95號

原告 張立仁

被告 詹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