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94號

原告 賴建伸

薛雪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蔡佳融 律師

被告 許弘明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吳聲佑

劉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佳融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德田律師、蔡佳融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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