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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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賜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賜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賜生(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16次係販賣毒品罪,並各有11次轉讓禁藥罪,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再與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附表:受刑人吳賜生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轉讓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3次)│有期徒刑3年7月(共6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①104.05.01│①104.05.03②104.05.20│106.03.20│││②104.06.02│③104.05.26④104.05.28││││③104.05.10│⑤104.06.17⑤104.06.27││├────┼───────────┼────────────┼───────────┤│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79號│第79號│8618、14189、8623、140│││││16、18716、106年度毒偵│││││字第1559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05號│106年度訴字第40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實││││1424號││審├──┼───────────┼────────────┼───────────┤││判決│106.12.01│106.12.01│107.10.31│││日期││││├─┼──┼───────────┼────────────┼───────────┤│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05號│106年度訴字第40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決││││1424號││├──┼───────────┼────────────┼───────────┤││確定│106.12.26│106.12.26│107.10.31│││日期││││├─┴──┼───────────┼────────────┼───────────┤│宣告刑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否易科罰│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0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57號│││編號1至2前經雲林地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7│├────┼───────────┼───────────┼───────────┼───────────┤│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共2次)│有期徒刑3年10月(共6次)│有期徒刑7月(共8次)│有期徒刑15年6月(共2次)│├────┼───────────┼───────────┼───────────┼───────────┤│犯罪日期│①105年9月間某日│①105.12.17│①105.12.19②106.01.03│①106.02.28│││②106.01.25│②106.3月初某日│③105.11.22④105.12.22│②106.03.10││││③106.01.12④106.03.01│⑤106.01.14⑥106.01.03│││││⑤106.03.12⑥106.03.19│⑦105.12.15⑧105.12.17││├────┼───────────┼───────────┼───────────┼───────────┤│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618、14189、8623、140│8618、14189、8623、140│8618、14189、8623、140│8618、14189、8623、140│││16、18716、106年度毒偵│16、18716、106年度毒偵│16、18716、106年度毒偵│16、18716、106年度毒偵│││字第1559號│字第1559號│字第1559號│字第155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實││1424號│1424號│1424號│1424號││審├──┼───────────┼───────────┼───────────┼───────────┤││判決│107.10.31│107.10.31│107.10.31│107.10.31│││日期│││││├─┼──┼───────────┼───────────┼───────────┼───────────┤│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108年度台上字第3386號││決││1424號│1424號│1424號│││├──┼───────────┼───────────┼───────────┼───────────┤││確定│107.11.16│107.11.16│107.11.16│108.11.28│││日期│││││├─┴──┼───────────┼───────────┼───────────┼───────────┤│宣告刑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否易科罰│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56號、108年度執字第17150號(108年度執更字第5396號)││├───────────────────────────────────────────────┤││編號4至7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