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 蔡添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蔡添茂請求欠款新臺幣31,868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即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送達債務人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