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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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4號上訴人 陳美麗
號被上訴人 曹興如
號 葉玉珠 李源星
號 李紅娟 李秉松 謝傳明
巷21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暫以認定上訴人係對於原審判決全部不服,依本件之上訴利益係新台幣(下同)1,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震武法官陳彥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