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TimoBreithaupt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孝偉 因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19,360元,合計3,869,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