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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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上訴人弘益生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慶昌 被上訴人 達爾文 生態顧問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劉懿賢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106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6條第
1項所稱之第二審判決,當係指同法第503條第1項所定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以外之判決而言。如係第二審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事件,則不能不受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之限制。非對該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有上訴時,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不得上訴,苟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即可逕予駁回,毋庸移送民事庭(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232號判例、67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規定,並準用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達爾文生態顧問有限公司、劉懿賢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19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以106年刑智上訴字第38號判決予以維持而駁回其上訴,並判決駁回上訴人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茲檢察官就該刑事案件並未提起上訴而確定,依首揭說明,上訴人對該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即不得上訴,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
490條前段、第503條第2項、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熊誦梅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