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債權人 陳瑞珊 上列債權人陳瑞珊因與債務人 楊柏傑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瑞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係「楊柏傑」或「 張柏傑 」?
二、請提出債務人(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