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李振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刑1年2月;100年度訴字第1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