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97號原告 陳行健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00,00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242,000元(以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2.42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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