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13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蘇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2年3月25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3萬元,雙方約定於97年3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5年2月24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相對人於90年4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金融卡融資契約,向聲請人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於91年4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金融卡融資契約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94年10月8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13131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57,622元│蘇金英│自民國95年0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月25日起│││├──┼─────┼─────┼──────┼──────┼───────┤│002│97,656元│蘇金英│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月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57,622元│蘇金英│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97,656元│蘇金英│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