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騏憶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騏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謝騏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有關本件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按刑法第42條第4項規定「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乃關於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此之勞役期限較長者,係指依數罪裁判所分別諭知之罰金數額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換算其勞役期限,而從期限較長者原所諭知之標準為定罰金執行刑之折算基礎(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367號判決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罰金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係以新臺幣(下同)
3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2、9所示之罪,罰金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係以千元折算1日,二者之折算標準不同,經折算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勞役期限為16日(50000元÷3000元=16.66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計算)、附表編號
2之罪之勞役期限為50日(50000元÷1000元=50日)、附表編號9之罪之勞役期限為250日(000000元÷1000元=25
0日),綜上說明,本件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30萬元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1千元折算1日,並非以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所定易刑折算標準之「1000元、2000元或3000元」中之最有利受刑人之3000元定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上半年某日至105│105年4月5日至105年12│105年12月14日│││年4月5日│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446號│第31099號│第4513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01號│106年度訴字第854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7月27日│106年10月26日│107年03月16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01號│106年度訴字第854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判決││││號││├────┼──────────┼──────────┼──────────┤││判決│106年08月14日│106年11月20日│107年04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962號│第1049號│第7425號(編號3至9定│││││執行刑7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14│有期徒刑1年2月(共8│有期徒刑1年3月(共4│││罪)│罪)│罪)│├────────┼──────────┼──────────┼──────────┤││││││犯罪日期│105年10月18日至106年│105年9月5日至106年1│105年10月31日至105年│││1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月6日│12月30日(聲請書誤載│││105年10月8日)││為105年1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513號│第4513號│第45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3月16日│107年03月16日│107年03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04月09日│107年04月09日│107年04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425號(編號3至9定執行刑7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2│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罪)││罰金新臺幣2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9月5日至105年10│105年10月12日│105年11月上旬某日│││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513號│第4513號│第45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3月16日│107年03月16日│107年03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04月09日│107年04月09日│107年04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425號(編號3至9定執行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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