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 李佳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瑞旺 、十鴻企業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