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82號上訴人大發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福 送達代收人 杜祐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健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建字第82號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