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宮春翔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宮春翔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宮春翔因犯侵占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宮春翔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脫逃、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2所示偽造文書案件之犯罪日期欄內,其中原記載犯罪時間為「99年8月至99年8月18日」,應更正為「99年8月
7日至99年8月8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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