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小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 陳明 ,現金卡契約係何時成立即卡號為何?借款金額為何?何時不依約還款即屆期不清償?等原因事實。(聲請狀不得僅泛言以,如證一、證二表示)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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