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義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法官欄內記載「法官林家賢」之部分,應更正為「法官鄭諺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所記載之合議庭法官為「審判長法官卓春慧」、「法官鄭諺霓」、「法官吳育汝」,然於正本「法官鄭諺霓」部分記載為「法官林家賢」,顯係誤寫,依原裁定全意旨,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