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胡芸芸 被告 王俊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