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193號債權人丁○○債權人乙○○債權人戊○○兼上三人之甲○○法定代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於聲請事項之第一項中,並未表明應
二、債權人丁○○、乙○○、戊○○、甲○○記
三、請提出該四項聲請之請求給付扶養費之確定
四、債權人聯絡電話。
五、債務人丙○○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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