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18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
及地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卷內所呈物證所示,相對人乙○○僅簽立二張
附卡申請書,故請更正本件正確之連帶金額及正確之聲明及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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