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3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堉書
被 告 劉秀馨
被 告 劉瑞麟
被 告 劉曉玫
被 告 劉馥誠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夏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花小字第3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3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劉桉妮
通 譯 白承育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錦榮 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51,381元,及其中本金44,176元自民國(下同)97
年2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錦榮之賸餘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