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298號債權人福人微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承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王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王芳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三、請提出楊梅區福人路106巷23號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住戶規約。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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