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15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微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