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9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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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00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李仁傑   

           住同上

債 務 人  曾昱荃   住南投縣○○市○○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就債權人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天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部分,因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民國112年4月1日自該公司退保,此部分標的不予執行,據查債務人財產(玉山商業銀行草屯分行之存款債權)所在地在南投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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