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9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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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00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李仁傑
住同上
債 務 人 曾昱荃 住南投縣○○市○○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就債權人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天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部分,因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民國112年4月1日自該公司退保,此部分標的不予執行,據查債務人財產(玉山商業銀行草屯分行之存款債權)所在地在南投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