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689號
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職業訓練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抗再字
第8號裁定(下稱系爭判決)剝奪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
之再審之訴訟權,屬嚴重不法之違憲侵害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
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
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
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
之何法令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