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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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原告 梁悅桂
阮怡昌 阮怡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 律師複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王雅筠 被告 周俊臣
阮中 阮志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複代理人 洪維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查詢主文結果(案號:112年台上字第463號)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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