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抗字第11號聲請人 姜廣利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聲請不合法,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抗字第4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7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在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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