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841號上訴人 黃遠揚
林美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張雅蘋 律師被上訴人德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上訴人 鍾天文 訴訟代理人 黃璿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分別依附表所載內容提出書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石有為法官林佑珊附表
一、被上訴人應於109年7月13日前提出書狀,具體載明對上訴人主張抵銷之數額(應就上訴人二人分別提出計算式),並應一併提出相應之證明文件。
二、被上訴人應一併說明其主張抵銷之依據,及係抵銷上訴人何部分之請求及抵銷之順序。
三、上訴人應於收受上開書狀後兩週內,就被上訴人主張抵銷之數額及計算式提出書狀到院(如就抵銷之數額另有意見,請一併提出相應之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