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品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一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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