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李國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誌軍智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