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56號
法定代理人 袁玉麒
訴訟代理人 陳雅婷
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湘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621元(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為402,089元,惟原告於民國11年4月11日具狀減縮聲明請求更正如上),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