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64號

原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怡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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