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64號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怡薰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昭伶